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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说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公共安全具有多数性,亦即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财物实施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特性,决定了本章犯罪较之单纯侵犯人身权利或针对特定对象的侵犯财产等犯罪性质要严重得多,因而刑法才将本章犯罪作为普通刑事犯罪之首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的第二章。本章犯罪由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共计26个条文,规定了42个具体罪名。(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说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理论通说,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一方面,公共安全具有不特定性,亦即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所谓不特定,是指侵犯对象和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如爆炸)或犯罪对象(如交通工具)等所决定,行为侵犯的对象在人员数量、财物价值等各方面都具有不确定性,行为一旦实施,在多大程度内发生人身或财产受到侵犯的后果也无法预料和估计,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进一步发展的现实可能性。由于侵犯对象和危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导致给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恐惧感,从而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公共安全具有多数性,亦即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财物实施的犯罪。由于公共安全的本质特征是不特定性,而不特定性蕴含着作为被侵害对象的人员或财物在数量上具有多数性。如果事先能够确定是特定的对象,例如1~3个被害人、价值2000元的电视机或者1万元的空调等,就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事先能够确定针对的是“特定的”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物,例如,恐怖分子针对一栋内有5000人、财产价值上千万元的大楼实施恐怖爆炸袭击,此时,这种特定性实际上也是不特定的,它只是一个大致范围的确定而不等于实际侵害对象的固定,具体会伤害1000人还是5000人、会损毁整栋大楼或是其中的某一部分,这些都是不确定的。此时,所谓“特定的多数”实际上变成了不特定的多数,可见,“特定的多数”这一概念并不合理。既然侵犯“特定的少数”人员或财物的行为不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定的多数”这个概念本身又不合理,那么,特定性和多数性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安全的两个重要特性。总之,这里的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公私财物”并非指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导致了众多人的伤亡或者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产损失,而是指与“不特定性”紧密联系的对犯罪对象上、数量上的盖然性描述。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如果驾驶员发现了汽车刹车胶管被行为人割破并及时予以维修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汽车的倾覆危险的,同样能对行为人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一栋居民楼放火焚烧,即使烧死了1人,但因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同样可成立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特性,决定了本章犯罪较之单纯侵犯人身权利或针对特定对象的侵犯财产等犯罪性质要严重得多,因而刑法才将本章犯罪作为普通刑事犯罪之首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的第二章。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例如用引火物点燃燃烧物的行为;不作为的方式,如仓库保管员见到仓库内财物有被大火焚烧的危险而不去救火导致财物被烧毁的。危害的方式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及设施、电力及易燃易爆设备、其他电视电信等设备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违规制售运输买卖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违规作业等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论何种行为,必须要达到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3.本类罪的主体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铁路职工;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例如资助恐怖活动罪,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有的为故意,也有的为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本章犯罪由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共计26个条文(第114条至第139条),规定了42个具体罪名。此后,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此,本章共有罪名46个。这46个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失火罪、决水罪、过失决水罪、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以恐怖、危险活动为内容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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