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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概述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来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第(八)项就是“计算机软件”。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这种立法模式延续至今。中国著作权法第一版第五十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这一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软件著作权保护概述

一、术语定义

信息产业界一般认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也可简写为“软件=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

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来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1)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第(八)项就是“计算机软件”。

自计算机程序20世纪中叶问世、软件产业20世纪60年代兴起后,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问题的并不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文档,而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因为文档本来就属于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文字作品”的范畴,所以在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中原本只需列明“计算机程序”。但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是由当时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2)主导的,因此,在中国著作权法立法时作为作品类型名称列入的就是信息产业界惯用的术语“计算机软件”而不是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更加合适的术语“计算机程序”。

三、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当年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不是由著作权法的起草机构——作为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版权局主导、而是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的事实,使得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最终采取了虽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但不是在著作权法中直接添加若干条款、而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单独制定行政法规的模式。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这种立法模式延续至今。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采用上述立法模式的理由是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的若干特点、同时参照韩国1986年《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和巴西1987年《软件法》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单独立法的模式。但是,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没有采取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直接在著作权法中添加若干条款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韩国和巴西的立法模式,与当时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相关立法的历史背景有重要关系。

中国著作权法第一版第五十三条(3)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这一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四、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文件、行政机关文件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版1991年6月1日施行;第二版2001年10月27日施行;第三版2010年4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版1991年6月1日施行;第二版2002年9月15日施行);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版199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版2002年1月1日施行);

(4)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1月17日签订;1992年3月17日生效);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版1992年4月6日施行;第二版2002年2月20日施行);

(6)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30日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24日发布);

(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版1997年2月1日施行;第二版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三版2009年6月15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首次修改,2006年11月20日第二次修改);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施行)。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至今为止先后颁布有三个版本。第一版于1991年6月1日施行;第二版于2001年10月27日施行;第三版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章引用中国著作权法条文时,如果在三个版本中的条款序号没有变动,则不专门注明该法的版本序号;否则将注明所引用该法的版本号。

(2)中国政府的信息技术产业主管部门当时是机械电子工业部,后经过中国政府的多次机构改革,先后是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与中国著作权法第一版第五十三条对应的第二版条款是第五十八条、第三版条款是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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