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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合同因公司裁员解除赔偿方法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依法订立而尚未全部履行的劳动合同,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属于协议解除,单方的法律行为属于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二、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除意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一般不加干预。但协议解除合同,该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法定解除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赋予了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如果劳动者滥用特别解除权就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任何实体条件的,只要履行程序条件即可。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预告性辞职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不须要提前告知就可以解除。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被成为过失性解除、即时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相关的劳动规章还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作出即时解除的规定。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虽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工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措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概念

经济性裁员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经济性裁员包含以下内容:

(1)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2)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3)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4)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往往涉及许多劳动者,所以,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三)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员的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有四类对象不得裁员: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五)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

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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