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法律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述
(一)劳动安全与卫生概念
劳动安全与卫生也称劳动保护或职业安全卫生,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规程等。通过控制和消除各种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阻止职业伤害条件生成,避免职业伤害事件的发生。
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证安全,安全重于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卫生的重点应放在事先防范上,在生产的过程中则遵循安全技术规程和卫生规程,消除危险因素,而非被动地在造成职业伤害后,再进行治理和补救。“综合治理”指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2)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
(3)内容具有技术性
(4)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
(5)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中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这主要包括:
(1)知情权,指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建议权,指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批评、检举、控告权,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以及对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4)拒绝权,指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予以拒绝的权利。
(5)紧急撤离权,指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享有的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6)求偿权,指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权利。
2.劳动者的主要义务
这主要包括:
(1)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指从业人员为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有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指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二、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一)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含义
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其中“规程”主要指从业人员的法定操作要求和程序;“标准”主要指生产活动必须符合与遵从的法定的数据化指标)。规程与标准本身也是一类法规范,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调整宏观安全生产关系的法规范不同,规程和标准是调整微观安全生产关系的法规范,是生产第一线直接接触职业危险因素的员工必须遵守的具体的行为规则。安全生产规程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包括: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生产过程中应当达到的安全技术标准:工厂内的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发现建筑物有损坏或者危险征兆的,应立即修理。厂区内的道路要求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为防止工人在生产中触电和电气设备引起火灾事故,电气设备要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的措施,必须有良好绝缘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①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②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③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④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为在工业建设和民用建设中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了详细的技术安全标准。在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除此之外,该规程还对脚手架安装、土石方作业等方面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①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②脚手架的安全要求;③土石方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④现场高空作业的要求;⑤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3.矿山安全技术规程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矿山安全技术规程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①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②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③防护用品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
(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防止粉尘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对防止粉尘危害作了全面规定,要求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拆除防尘设施。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保障工人在劳动中的健康,劳动卫生规程对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作了规定。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有毒物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而且应该严格管理。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对有传染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在从事衔接、锻压、风、电焊、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工人的视觉和听觉都有影响。为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和强光的刺激,劳动卫生规程要求作业环境要有消音设备,并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
(4)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2摄氏度的,必须采取降温措施,工作场所温度低于5摄氏度的,必须设置取暖设备。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室外作业的,应当设立取暖休息的场所;工作场所水汽多的,应当采取排水防湿设施;提供防护服装、鞋等装具。
(5)通风和照明。工作场所和通道,光线应该充足,局部照明的光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度过强,刺目耀眼;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等。
(6)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工厂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工厂应当供给职工工作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根据需要发放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帽、防护用鞋、防护面具、安全带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概述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即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总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我国安全生产现行管理体制
20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现行体制,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监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共同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按部门职责划分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负有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①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②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③建立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二)劳动安全卫生基本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企业从最高管理者至普通职工,在生产中对各自职务范围内的安全卫生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其目标是:层层管理,人人负责(广义上还包括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具体可分为:对企业资格的认证;对有关人员资格的认证;对特殊设备的认证(关于OHSMS18000认证)。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指为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操作水平而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包括生产安全卫生技术教育和遵守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教育两个方面。
4.安全生产许可制
安全生产许可制是指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具有特定危险性的企业(在其提出审查申请后)进行安全生产的全面评估和审查,并对符合安全标准条件的申请者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具有特定危险性的企业包括以下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5.“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专职安全卫生监督检查部门、有关团体及用人单位)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旨在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制度。具体可分为:政府有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企业自身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综合性与专项监督检查。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所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指对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制度。分以下环节: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类事故分级标准如下:①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