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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换挡后养老金怎么算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的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概述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84年我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时间跨度最长。在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退出劳动领域之后,还可能度过相当长的老年期。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内,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基金只有实现保值增值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被保险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体面地安度晚年。为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养老保险的意义

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的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最体现这一原则的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激励劳动者在在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本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

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吸收企业与个人的缴费而集中起大量的资金,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调度使用。《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

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

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20%。

例如:某省公布的2009年度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每月2000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2000—6000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2000元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2000×20%×12=4800元,最多为:6000×20%×12=14400元。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省社平工资为基准。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条件和待遇

1.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离休和离职人员的条件: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的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主要包括: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工会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②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③“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退职的条件包括: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

2.保险待遇

按照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将其划分为“新人”、“中人””、“老人”三类。“新人”一般指在1997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此类职工完全按新制度执行。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中人”是指在1997年前开始参加工作,且累计缴费已经15年的人员。由于这类人员跨越新旧制度,因此,在待遇问题上本着平衡的原则,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于养老保险基金。“老人”是指1997年前退休的人员。此类人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待遇仍然按照国家的规定发放,只是改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发放,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之前已经移居国外。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转移支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在这个《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职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

(2)跨省转移。《办法》的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通过缴费凭证实现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时,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交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4)明确养老金领取属地。《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5)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依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是一种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相对简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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