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6.1.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最简单、最古老的企业形式,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的第一次分工时期。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少、设立简便、投资人对企业有绝对控制权等优势,因而直到现在仍受到各国中小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为了规范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投资企业法》(简称《个人投资企业法》),该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6.1.2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除了具备企业的一般属性之外,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还具有以下特征:
1) 企业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性企业、社团性公司相比,其显著的特征就是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并且该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而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投资主体却是多元化的。
2)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其他财产归属并无实质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也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者个人为本位的自然人企业,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具有重合性。
3) 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属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单独自然人的投资,没有其他人的参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是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他对企业事务的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就是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体现。
4) 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离,国家也无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投资者的财产进行完全的监控和界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国家也未要求其提取公积金,对其亏损,国家也并不要求其积极申报,实质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者个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当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就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就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到清偿结束或者无力清偿为止。
6.1.3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该法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给予全方位的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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