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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质量法》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前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条款,此次对此加以禁止,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质量法》和《消法》都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那么对这两个法律消费者应该如何区别运用呢?我认为《消法》更侧重于程序,它告诉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而《质量法》告诉消费者的则是获得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方式,也就是维权的依据。

新《质量法》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新《质量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可操作性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增加了对消费者损害赔偿的内容。如第44条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在原来的基础上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更大了;受害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这些赔偿规定比《民法通则》更具体,更便于操作。

其次,对制假售假加大了处罚力度。如第七十条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由原来的“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严惩的要被吊销营业执照,使处罚力度大大加强。

第三,新增了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广告的处罚。第四,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以前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条款,此次对此加以禁止,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质量法》和《消法》都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那么对这两个法律消费者应该如何区别运用呢?我认为《消法》更侧重于程序,它告诉消费者在何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而《质量法》告诉消费者的则是获得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方式,也就是维权的依据。两个法律是相互配套、相辅相成的。

(作者时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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