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
一、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含义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则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完成的,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方式、许可范围及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等。
知识产权许可的分类有很多种,有按地域划分的分为全球性许可、大洲许可、指定国家的许可、国内许可,国内许可则可分为全国许可、省份许可及市级许可等;有按许可方式划分的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许可;有按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分为分许可、不允许分许可;有按许可的主体划分的分为单向许可及交叉许可等等。以下主要介绍几种常见的许可类型。
二、知识产权许可的几种方式
(一)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专利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
独占许可具有如下特征: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知识产权的实施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均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也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知识产权。
(2)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这样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外或者地域范围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仍然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
(3)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得多,有的甚至要高出60%~100%。
(二)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亦称独家许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许可的范围内实施该项知识产权,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
排他许可具有如下特征:
(1)在指定地区内,被许可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对许可协议项下的专利享有排他使用权。
(2)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授予协议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
(3)许可方保留自己在协议地区内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三)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也称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围内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
一般许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
(2)对相对人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四)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又称互惠许可、相互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知识产权的实施权,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许可的同时或之后,向另一方授予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交叉许可的基本特征:
(1)交叉许可的当事人为享有知识产权权的权利所有人双方,即便是多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对各自所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许可,也是在具体的各个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属于双方互惠性的许可,不涉及对第三方的共同许可问题。
(2)就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内在某一领域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协议相互提供许可。这种许可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双方现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在未来双方同意提供交叉许可的时间内申请的知识产权。
(3)此许可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使用权利的转让,而非技术的转让。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不因提供许可而发生转让。交叉许可协议的存在不排除双方就某项知识产权进行单独许可,无论这项专利是否属于交叉许可协议涉及到的领域范围内,除非双方在交叉许可协议中作出例外的规定。
(4)双方的许可协议应当建立在非歧视基础之上,且通常情况下是免费许可,因为交叉许可双方的许可义务是对等的。
(五)分许可
分许可又称再许可、从属许可,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分许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分许可通常是一般许可。
(2)分许可是相对主许可而言的,因此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主许可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部分无效。
(3)分许可所及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主许可有效地域范围,超过范围的行为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4)分许可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不得超过主许可所约定的使用方式。
(六)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他人也可以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知识产权的许可,但仍应该向知识产权权利人缴纳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费。我国现行法律中目前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强制许可属非独占许可,通常为一般许可。
(2)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只可以自己实施,不得转让强制许可,除非连同使用该强制许可的企业一起转让。
(3)取得强制许可的人,仍应付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合理的报酬。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强制许可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只规定了对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均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实施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先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由于技术追随型企业要想在技术中取得领先地位,其主要是通过模仿技术先进型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可优先考虑排他许可或交叉许可的方式较为适宜。
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备案
国家出于对知识产权的政策导向及管理的需要,一般会要求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备案;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事人也希望通过国家备案来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审查,因此,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备案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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