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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阶段当事人可否在场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专利的“337”调查案件中,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保护令不仅保护调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应传票要求向ITC提供信息的非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在一项“337”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介入上诉程序,支持被上诉方的答辩。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第三节 解读“337”——以程序为视角

一、主要法律依据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ITC调查的有关规定、《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二、基本流程

(一)申请

ITC可以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也可依职权进行“337”调查。

申请人可以是美国人(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非美国人(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②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③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④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⑤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⑥诉讼请求。在涉及专利的“337”调查案件中,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申请人可以同时提出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此类申请必须以动议(motion)的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证词及证据。实践中,并不常见。

(二)立案

通常情况下,ITC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书递交后,被直接转到ITC下属法律部(不当进口调查部UIID),该部门会对申请中的指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30日内向ITC提交意见书,指出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并提出意见供ITC考虑调查是否具有充分的基础。

立案公告将公布在美国政府官方刊物《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并可以在ITC的网站上查询。

如果立案,ITC会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第三方参与调查。

在这期间,ITC还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

(三)调查与初裁

调查阶段自调查公告发布时起,通常会持续5~6个月,除非案件被ITC认为是“较为复杂的”。

1.文件送达

就申请书而言,如果ITC决定发起调查,ITC可以自行将申请书送达所有被列名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临时救济的动议,ITC不仅在发起调查时将申请书和临时救济动议送达被告,同时要求原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至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

就申请书以外的调查文件而言,行政法官会在其负责的调查案件中公布特定的调查规则,对该类调查文件的送达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2.答辩

若被诉方为美国厂商,应在20日内针对指控做出书面答复;若被诉方为外国厂商,答复的时限为30日。

3.商业秘密保护

立案后,行政法官会立即签发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具体规定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如何被标记、保密文件可以被谁使用及如何使用。保护令通常允许当事人的外部律师在调查中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允许当事人的内部律师接触商业秘密。保护令不仅保护调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保护应传票要求向ITC提供信息的非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如果当事人要求非当事人提供保密信息,其应向该非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官签发的保护令的副本。在行政法官签发保护令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保密,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将被视为保密文件。

4.取证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就任何与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认要求、质询、传票、书面证词、进入工作场所和提交文件。

取证程序一般持续5个月(临时救济措施的取证程序大约需要3~5个星期)。为避免不必要的负担,行政法官可以根据时间表对取证类型和数量作出限制,但不会强制执行任何在取证截止期后的取证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可以在取证截止期后继续取证。

5.听证

在一项“337”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开听证会,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进行询问、提供证据、反对、动议、辩论等。听证会一般持续1~2周。听证会原则上可以向公众公开,但涉及保密信息的部分除外。

6.初裁

如果一项“337”调查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少于15个月,行政法官应至少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发布初裁(initial determination)。如果调查的目标日期长于15个月,行政法官应于目标日期前的4个月发布初裁。初裁的内容应包括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等。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初步裁定应当包括就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作出事实裁定和法律结论;如果专利是有效的,侵权是否发生以及此等侵权是否:①摧毁或实质性损害美国境内有效而经济的运营的产业,或者②妨碍此类产业的建立。

在初裁过程中,ITC可以发布同意令,或基于调查的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包括将问题提交仲裁的协议),全部或部分终止调查,而不做出裁定。

(四)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对初裁进行复议,只要当事人认为初裁:①对重要事实的裁决或结论有明显错误;②法律结论由于缺乏先例、规则或法律,或构成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者③裁决影响ITC的政策。ITC将在初裁发布后45日内决定是否对初裁进行复议。如果决定不复议,那么初裁将自动被接受并成为ITC的最终裁定;如果复议,ITC可以维持、驳回或修改初裁。

(五)终裁与总统审议

如果ITC裁定存在对“337条款”的违反,或是接受初裁作为最终裁决,其应当考虑向申请方提供何种救济。ITC必须考虑此种救济对下述事项的影响:①公众健康和福利;②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③美国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④美国消费者。ITC可以在公共利益考虑的基础上拒绝或限制救济。

ITC做出的违反“337条款”的裁决,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果总统否决ITC的裁定,ITC做出的救济措施将不发生效力。对此,当事人不得上诉,调查工作就此终结;如果总统批准ITC的裁定或在60日内没有答复,则ITC的裁定被确认,该裁定具有准司法的效力。实践中,美国总统极少否决USITC的终裁。

ITC做出的未违反337条款的终裁无需经过总统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最终裁决。

(六)上诉

对最终裁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介入上诉程序,支持被上诉方的答辩。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还可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不影响救济措施的执行。

三、救济措施

(一)发布排除令

如果ITC裁定存在对“337条款”的违反,并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应指示排除有关产品进入美国。排除令分为普遍排除令(GEO)和有限排除令(LEO)。GEO禁止所有相同的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而不管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是否是被诉人,也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此多用于查证侵权产品来源困难的情形,因而涉及多个国家的厂商,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影响面极广。LEO针对违反“337条款”的特定被诉人的侵权产品,排除其进口,具有对人性。不仅包括被诉人涉案类型的进口产品,还包括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及其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所有类型的进口,使被诉人的侵权产品被全面排除到美国市场之外。“337条款”立案调查多采用此种措施。

排除令由美国海关执行。ITC发布排除令后将立即通知美国财政部和海关(ITC将向海关提供侵权产品的描述、海关编码、专利的有效期限以及“337调查”原告的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等)。海关将立即通知其下属地区及口岸,停止进口排除令所包含的侵权产品,除非该侵权产品从专利权人那里已获得授权,或进口产品已缴纳了保证金(仅适用于总统审议期内进口侵权产品)。在执行排除令的过程中,海关将与ITC以及“337调查”的原告保持联系,以明确排除令的范围。

(二)发布禁止令

当货物已经进口并在美国销售,此时发布排除令已经不可能阻止侵权行为时,ITC可签发禁止令,指示被告停止从事涉及的不正当方法或行为。

禁止令主要针对国内进口人、进口产品经销商,禁止范围不仅包括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代理商和分销商等行为。

禁止令由ITC执行。部分案件中,ITC可以要求被告向其定期报告侵权产品的销售记录或其他信息等。

ITC可在任何时候,经通知或其视为适当的方式,修订或撤销该命令,且在撤销情况下,可采用排除令或临时排除令。

如果除临时排除令外发布禁止令或代之以禁止令,ITC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作为发布此等命令的前提。如果后来ITC裁定被诉人没有违反“337条款”,保证金没收给被诉人。

(三)发布扣押和没收产品令

发现下述情形,ITC除发布排除令外,还可以发布命令,旨在防止进口商罔顾进口排除令,仍然选择管制较宽松的海关进口侵权产品。扣押令由美国海关执行。

(四)罚款

任何违反已生效救济措施的企业将会受到每天10万美元,或相当于所涉商品价值两倍的罚金,两者中取高者。

(五)临时救济措施

ITC还可以在联邦民事程序授予的临时禁令和临时限制令的程度上,授予临时救济,此种临时救济措施的发布,要求申诉方交付保证金。

任何排除令或其他命令应持续有效,直到ITC决定,导致该排除令或命令存在的条件不复存在(在排除令的情况下,应通知财政部长)。截至2008年11月,美国海关仍在执行的排除令约有70项,主要涉及机电、轻工、化工、生物医药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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