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什么是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关于专利制度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述。日本学者吉藤幸朔认为,专利制度是发明人公开其发明,必须付给一定报酬,即在一定时期内给发明以垄断权的制度。至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中,把专利制度概括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把申请专利的发明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简而言之,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的特征:①法律保护。专利制度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保护专利权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专利工作和专利实施制度。②科学审查。即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条件的审查。③技术公开。即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的公布或专利的颁布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传播。④国际化。即专利的国际化交流。
建立专利制度具有以下作用:①保护和鼓励发明。专利制度的首要特征是法律保护,就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达到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并且通过专利制度来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调动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②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进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垄断权的前提就是公开其发明,也就是以有偿的公开换取垄断权。这样,专利制度的公开性方便了技术的有偿转让,能够让发明创造快速地转换成为生产力来促进社会发展。除此之外,技术的公开能够解决重复科研的问题。③专利制度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专利制度能够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能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动力。④专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际技术交流,引进和利用外国的先进技术。专利制度是克服技术情报障碍的最佳措施。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当前世界各国的先进技术中绝大多数是专利技术。外方一般都是不愿意向没有专利制度的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实施专利制度就能够排除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障碍,保障外国先进技术的引进,当然也能保障本国先进技术的出口。最终促进了国际间技术贸易的发展。
二、专利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这些特权当时尚不在国家法律制度下授予,而只是君主的个人意愿,所以还不能称其为专利。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佛兰德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的权利。对发明授予专利最早出现在1449年,由亨利六世授予生于佛兰德的约翰(Flemish-born John)对一种玻璃制造方法20年的垄断权。
1474年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其中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本城市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应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他任何人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者,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威尼斯《专利法》开始了以立法形式取代由君主赐予特权的制度。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的雏形。
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三、专利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空前发展,为了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各国纷纷修订或重订专利法,对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严格授予专利的条件、确定职务发明等方面都做了规定。同时,修改原有的国际条约,成立了专门的国际组织,专利制度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和充实,专利制度成为了一项比较完善、系统的法律制度。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最为广泛应用的制度之一。
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想要让自己的发明创造获得除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保护就必须向该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与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后生效。1970年还签署《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市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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