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创造智力成果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并非所有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授予专利权,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各国专利法都从消极方面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进行了禁止规定,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分别在第5条和第25条中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若一项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因此,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如果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淫秽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就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一种会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伤残的防盗装置就属于此类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四)依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所称的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对遗传功能单位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但是,若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则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某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中国向境外出口的列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某畜禽遗传资源,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该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运算方法、教学方法、游戏规则等均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我国对于动植物品种虽然不授予专利权,但却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另外,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保护范围。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由于这类设计主要是起标识作用,即,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而非主要适用于工业应用,故而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对此类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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