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与设计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对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做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基于发明创造活动而取得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资格,是专利权利最基本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例如,不能将发明人一栏填写“××课题组”。实践中,法人或其他单位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从而获得专利权,但是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发明人也可以请求国家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些人就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共同发明创造而获得的专利权,共同发明设计人间的关系应当依照民法中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处理。
个人接受他人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个人是委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中,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二、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为同一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则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
(1)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那儿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并申请专利的。应当注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交专利局备案,且经专利局登记合同后生效。
(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对于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利的继承问题,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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