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利复审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审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限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或者认为经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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