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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的行政程序代理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本案请求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专利侵权纠纷达成专利许可实施和解协议后,极大地影响了其他侵权企业。

第一节 专利纠纷的行政程序代理

一、行政管辖机构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体而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及地方有关知识产权局。

对于行政管辖机构的职能权限《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同时,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又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对于行政管辖机构的管辖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理措施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案例运用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6日,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0月17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002452227。

2002年初,请求人发现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近20家同行纺织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专利技术,形成群体侵权态势,由此导致丝丽雅公司的产品市场占有量锐减,经济损失严重。公司委托成都天元专利事务所向涉嫌侵权企业逐一发出了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无任何效果。鉴于此,公司决定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权行为,遂向本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

经审查,被请求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不在四川行政辖区内,故对此案本局无管辖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十六省市联合执法协作协议”的规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先受理此案后,及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接收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移送的案件后,遂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请求人对“半连续离心机每锭多离心缸及其控制结构”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请求人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被请求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费为350万元。

本案请求人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山东潍坊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专利侵权纠纷达成专利许可实施和解协议后,极大地影响了其他侵权企业。截止2004年10月,又有4家侵权企业非经诉讼或行政调处即与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实施合同或和解协议,其他侵权企业的侵权纠纷问题也正在陆续协商解决。至此,丝丽雅公司通过维权,共获得了1 046万元的侵权赔偿和许可实施费,也为我国专利行政协作执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它的建立和实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节约了我国诉讼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专利权人调查、取证的压力,是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之有效的办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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