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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拍卖中,只有底价规则可以对抗价高者得规则,即虽然产生了最高价,但这一最高价若低于保留价的话,价高者不能得到拍卖标的物,拍卖结束。

第二节 文化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市场主体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限定用户或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指定的商品;限定用户或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和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损标者利益。

(二)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除外情况有: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并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二、拍卖法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拍卖法是调整拍卖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规范总称。

(一)拍卖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拍卖活动中当事人有三方面,即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由于竞买人与买受人实际是委托关系或者两者是同一人,所以拍卖合同当事人实际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依据当事人种类及其在拍卖活动中的地位,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有所区别。

关于拍卖人权利和义务。拍卖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有权指定拍卖师;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拍卖人的义务包括: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不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关于竞买人的权利义务。竞买人的主要权利有: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卖资料;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的义务包括:拍卖时,一经应价不撤回,除非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关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拍卖人或委托人不能按时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若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并补足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部分。

(二)拍卖程序与规则

根据拍卖实践,拍卖虽有不同内容,但其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第一,拍卖委托阶段。第二,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公告由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第三,拍卖实施。拍卖实施过程一般步骤为:现场拍卖;成交付费,买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定金;履约。第四,再行拍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再行拍卖:初次拍卖未能成功;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不按时交付价款,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定再行拍卖。

依据我国拍卖法规,拍卖遵循如下规则。第一,瑕疵请求规则:瑕疵告知义务。因买受人的疏忽或误解,购买了带有瑕疵的拍品,或者瑕疵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拍卖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底价规则。底价又被称作保留价,它是委托人为自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无底价拍卖应采取公示制度,向所有竞买人声明;如果没有说明,拍卖就是有保留(即底价)的买卖。第三,价高者得规则。在拍卖中,只有底价规则可以对抗价高者得规则,即虽然产生了最高价,但这一最高价若低于保留价的话,价高者不能得到拍卖标的物,拍卖结束。第四,禁止参与竞买规则。禁止拍卖人参与竞买,禁止委托人参与竞买。

应用案例2-2

【基本案情】某市有甲、乙、丙三家拍卖公司。甲公司在秋季拍卖宣传活动中,通过电视广告宣传:“本公司是当地最好的拍卖公司,一流的拍卖师使得所拍卖标的均能够得到最高价值的确认,有最广泛、高品质的拍卖标的来源。”乙在一次拍卖中,为了提高拍卖品价格,委托自己公司人员参与竞价举牌,并在宣传中声称拍卖标的为真品,事实上有件艺术品却是赝品。丙为了能够得到大客户,业务员向大客户暗中送“礼品”2000余元,该礼品费用未入账处理。试分析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不正当竞争以及拍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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