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网络运行法律制度
一、域名法律制度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其中,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域名的作用就是指明互联网上每个网站的地址,域名具有商业价值。域名必须首先经由国际网址管理机构或者各国的网址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生效。目前,世界各国网址管理机构对于申请登记的域名均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
(一)域名的取得
域名的取得必须通过申请。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域名注册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随后在30日内以其他方式提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列出的应提供全部文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申请域名注册应符合如下条件: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有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本单位介绍信、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域名管理单位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二)域名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域名注册是有固定的程序的。第一步是确定申请注册的域名。可以通过查阅CNNIC的Whois服务器(WHOIS.CNNIC.NET.CN)或WWW服务器确定域名是否被他人注册或者在30日的暂时保留期内。第二步是索取域名注册申请表。第三步是域名注册申请表的填写。第四步是域名注册申请表的递交。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第五步是域名注册申请的受理。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要发给《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域名注册情况。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互联网络域名运行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要依法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能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当然,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法规。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能含有法律禁止内容。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二、网络市场主体经营规则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文化单位要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电子认证服务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向信息产业部备案: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要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能够保证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能够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妥善保存与电子认证服务相关的信息;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管理。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向申请人告知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和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有效期内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要向信息产业部报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要通知有关各方,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能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能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法律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法律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持证机构要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并不能有下列行为: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五)互联网出版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要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扰、阻止和破坏。当然,互联网出版机构在其网站主页上要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要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互联网出版机构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互联网出版不能载有法律禁止的内容,互联网出版机构若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禁止内容的,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的内容如果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按照法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能直接接入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能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的信息,不能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能经营非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禁止内容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文化部2010年4月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强调,一次性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或者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网吧,将被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一次性接纳2名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能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能修改或者删除。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能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任何人不能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禁止内容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若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禁止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制
网络交易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应肯定其法律效力。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以及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电子文书。
(一)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根据我国法律,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而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和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时间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如果数据电文经发件人授权发送或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或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视为发件人发送。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一般情况下,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载明下列内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如果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或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或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四、网络市场安全法律制度
(一)控制有害信息
我国法律规定,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能含有禁止内容。互联网站不能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也不能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更不能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登载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能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此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能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二)网络安全法律制度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需要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垃圾邮件清理功能;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和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从事下列活动: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登、印发、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出版、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书籍;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以赠送、交换、出借、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应用案例6-2
【基本案情】某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1月获得某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下半年,该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以该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某制衣厂已用该注册商标作为制衣厂的域名注册,但其将域名注册后的网页闲置。1997年底,该公司曾与制衣厂负责人商谈,制衣厂要求对方补偿现金5万元。
【问题】对该域名注册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有哪些?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互联网络域名法律制度。
应用案例6-3
【基本案情】2009年4月15日晚,北京某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网吧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一所名为“三叶草”的网吧时发现,有5名上网人员没有信息登记,其中2名稚气十足,经询问其中1名12岁,另1名13岁。公安人员随将该网吧关闭,并将经营者带走。
【问题】案中公安人员这样处理是否合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法律制度。
【引例分析】
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张某等8位作家分别是案件涉及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因此,该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将原告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侵权行为。
【小结】
网络市场法是指调整互联网活动主体在互联网文化活动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网络市场法律行为特定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自己特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目前,世界各国网址管理机构对于申请登记的域名均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域名具有商业价值。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和互联网出版,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的信息。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禁止内容的信息。
网络交易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
从事网络经营者必须遵守网络市场安全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网络市场法律主体?
2.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有什么规定?
4.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案例讨论】
案例1:
【基本案情】2003年1月,香港某唱片公司向某市中院起诉称,2001年12月,某音乐网未经该公司授权,就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MP3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共计侵权30张专辑325首歌曲。虽然该音乐网同时登载了要求用户在下载后的24小时内删除歌曲并购买正版唱片的“版权声明”,但最终以每张专辑1万元赔偿唱片公司损失,加上其他开支,音乐网共计赔偿38万元。
【问题】音乐网已经登载了声明,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基本案情】2005年1月,张先生结识了女孩李某。同年8月15日,李某发短信给张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张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李某。一个多星期后,张先生再次收到李某的短信,又借给李某8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张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李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张先生借款,张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李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其13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和自己使用的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李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张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李某本人。而李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7、8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问题】法院是否会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什么?
案例3:
【基本案情】2009年5月,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诉至法院。原告诉称,A电视连续剧于2009年1月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4月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后原告斥巨资购得该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告主办的网络平台上播出。A电视连续剧刚刚登陆央视的时候,被告即在其网站提供播放服务,影响了原告网站的播放点击率,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
【问题】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案例4: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李某编写了计算机病毒B,并且还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导致该病毒的各种变种在网上大面积传播,对互联网用户计算机安全造成了严重破坏。李某及其他涉案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问题】李某及其他涉案者犯了什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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