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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适用范围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该简称并非我国内地的法律术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该法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从该条文规定来看,能够适用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三种,没有一般法律在列举后往往设置的兜底条款。

一、代通知金适用范围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该简称并非我国内地的法律术语,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该法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中国香港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说法,这也是法律的移植,因在实践中以代通知金表述更为方便而为我国内地司法实践中所采用,外企中比较容易提到的遣散费中的“N+1”中的“1”即是指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会上曾出现过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的说法,实际上这是对代通知金的一个错误理解,代通知金的本意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方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出的灵活选择,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代通知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从该条文规定来看,能够适用代通知金的情形只有三种,没有一般法律在列举后往往设置的兜底条款。该条款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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