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分类
1.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不同性质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程序法规范在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行政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有不同的功能,但两者密切相关,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权利和义务实现的保障;没有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变得没有意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虽然性质不同,但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两者是统一的。如《行政处罚法》就是一部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统一体的基本法律。
2.根据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分为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内部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行政关系;外部行政法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由于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所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方式不同,因此法律对这两种行政关系的调整方式也有所不同。
3.根据行政法规范的功能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律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规范行政机关设置、编制、权力、责任、活动程序等;另一部分规范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行为法,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监督法,即有关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救济法,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救济的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该分类也可以说是对一个完整行政行为的不同阶段的规范进行分类,即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争议给予救济。
4.根据行政法的专业内容,可分为经济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民政行政法、文教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外事行政法等等。每一种类别都是部门行政法,许多部门行政法还可以再具体细分。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从而丰富整体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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