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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要件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人员作出的,因此,行政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职务、法定的资格并有权代表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属无效或者应当予以撤销。此时,行政行为即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受领是行政主体采取行动,将行政行为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并使行政相对人接受。

三、行政行为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并且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行政行为的要件包括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和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成立所要求的基本要件,它就不能成其为行政行为。将行政行为的成立划分为几个基本要件,就能十分清晰地从要件着手,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成立。

一般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五个。

1.行政主体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的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必须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离开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存在。

2.行政行为的对象要件:行政行为总是需要有一定的对象才会有存在的意义。行政行为的对象就是:人、行为和物。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就是行政相对人所为的各种行为。物,是指各种财物。

3.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任何法律行为的内容无非是权利和义务。在行政行为的成立中,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赋予或者是义务的承担,否则,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

4.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任何行为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即是前面已经介绍的行政行为的表达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和默示形式。

5.行政行为的依据要件:不管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都应该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是“出之有名”的。同时,它还必须依据事实,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该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上五个成立要件只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其为行政行为的标准,但并没有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评判。而对于一个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我们还有必要对其的合法性、有效性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要件

成立的行政行为并非一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行政是否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13)的三大基本效力。而考察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有效,就要看它是否满足以下的要件:

1.主体适格。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的首要条件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这包含以下几点:(1)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应当享有法定的行政职权,或者法定的行政授权,或者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委托权力。(2)行政人员具有实施行政行为的资格。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人员作出的,因此,行政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职务、法定的资格并有权代表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3)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拥有相应的法定权限。法定权限,是指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权限范围。超出这一权限范围,就会因为越权而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这里的权限范围包含着行政事务管辖权、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等的权限范围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所明确规定的权限范围。

2.对象适格。即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着一定的合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对象。行政行为与行为对象之间的不对应,必将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和有效性。例如,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不能适用到行政相对人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内容合法。即行政行为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应该是适当的,尤其在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限的时候,其对行政相对人所赋予的权利或者所承担的义务应该是适当的,符合合理的幅度、范围。

4.依据适格。即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5.程序合法。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程序的意义在于保证行政行为不会脱离法律、法规等所设定的必要的实施步骤。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属无效或者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意思表示真实。首先,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即自愿作出的,在欺诈、胁迫、贿赂或精神错乱等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或者由于误解而采取的行为无效;其次,行政人员的意思表示与行政主体的内在意思是一致的,行政人员的行为必须反映行政主体的本意。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的作出与行政相对人的知晓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一般地,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就对行政主体发生效力,但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行为只有在知晓后才能开始生效。为了弥补在行政行为与知晓之间的时间间隔,就必须有一定的生效规则予以规范。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四项。

1.即时生效规则:即行政行为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口头命令一般为即时生效。

2.告知生效规则:告知生效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知晓。此时,行政行为即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广泛采用的告知方式为公告、布告、通告、广播、电视、网络等。

3.附条件生效规则: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行政行为只有在其所附的条件成熟时才生效。比较典型的是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都附有一定的期限。

4.受领生效规则: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经行政相对人的受领后才生效。受领是行政主体采取行动,将行政行为告知了行政相对人,并使行政相对人接受。一般的通知则不能被认为是受领。受领也不能被理解成为行政行为的生效必须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例如,行政拘留是必须受领才生效的行政行为,但如果行政相对人拒绝在行政拘留裁决书上签字,该行政拘留仍然生效。受领的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况:(1)口头告知,告知之时即为受领之时;(2)文书告知,以文书交付给行政相对人之时或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时为受领时间;(3)对于多数人或身份不明的人的告知,以告知等发表之时为受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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