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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则不能发生。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形成后,有可能因主体和客体的变更而发生变更。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它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监督行政的法律关系。

2.它实质上是复议机关与其他行政复议主体之间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的关系,没有复议机关就没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3.它是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发生、发展的,并伴随着行政争议的解决而消失。

4.行政复议必须以《行政复议法》为依据,行政复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着主导作用。

2.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行政职权的当事人,其基本特征是必须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必须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其一,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中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在该条中还规定:(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其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中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其他行政复议的参与人。其他行政复议的参与人,是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行政复议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他们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结果都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参与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依照法律查明事实进行的,因此他们在复议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10条中还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有:申请人、第三人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律师、社会团体和经复议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等。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参加复议的目的不同,在复议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各个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不一样。

1.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争议案件,就是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它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的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是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复议参与人只有义务提供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他们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这些事实与证据便是行政复议机关与其他复议参与人之间的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此,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产生的。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则不能发生。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形成后,有可能因主体和客体的变更而发生变更。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变更方面是:(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2)复议机关之间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时,可以由其近亲属进行复议;因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复议。(5)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可以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进行复议。

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客体变更方面是:(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了复议请求。(2)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灭。部分消灭,如证人完成作证任务后退出复议,其与复议机关之间形成的复议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但并不影响整个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全部消灭是指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它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在复议机关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2)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而又无近亲属的要求进行复议的,或者没有近亲属的。(4)复议案件审查完毕,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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