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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会对中小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股东与收购者、控股股东和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信息、专业知识和权利等方面不对等

当收购者的收购行为发生时,中小股东无力与之讨价还价,难以在股份的出售上做出维护自身权益的明智选择,也不可能在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出售股份时享受收购者提供的优惠待遇和获得高回报收益。

2.少数证券市场欺诈者的违法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少数证券市场欺诈者利用上市公司收购事件或以从事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为名,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诱多、诱空)的欺诈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并由此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面收购要约及其规则,有利于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据其规定,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不论是协议收购还是要约收购,只要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持股触发了突破发行总股本的30%这个临界点,就应对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该全体股东,既包括持有在二级市场上挂牌交易的流通股的股东,也包括持有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股东。这意味着一旦触发全面收购要约义务,即使只是以收购非流通股为目的的收购方也将不得不准备额外的资金要约收购流通股。这样就为持有流通股股票的广大中小股东实现获利提供了可能。当然在当前二级市场的股票普遍被高估的情况下,该等收购无疑会使收购人的收购成本激增,收购难度加大,即使收购完成也极有可能使收购人预期的收购收益难以达到,因此收购人势必会尽量避免超过30%这个全面收购的临界点,这样也有利于防止或减少收购后的目标公司继续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有利于健全完善被收购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法律之所以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纠正部分要约收购对目标公司股东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其实际效果是当收购人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使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能够以公平的价格退出公司,防止他们因为少数派股东地位而遭受损害[16]

2.管理层收购(MBO)和员工持股收购行为开始得到规范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案例逐渐增多,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管理层收购成为法律的灰色地带。管理层作为内部人,知悉乃至控制了公司的内部经营情况,因此有可能在收购过程中通过发布虚假信息、低估股价等方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管理层、员工收购的主要制约因素是用于收购的资金不足,以往某些公司的管理层基于控制经营公司的便利,利用被收购的公司作担保进行融资或直接借贷被收购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收购公司筹措资本,从而加重了公司的财务负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管理层、员工收购提出了较一般收购者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即使收购比例不足30%,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也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旨在强化独立第三方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同时还禁止被收购公司向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收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

(1)完善中小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一是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以便股东查阅。三是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2)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运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作了五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举例来讲,在一个公司中,某股东持有100股,现在要选出5董事,在普通的投票制度下,该股东对每名董事的投票数为100票,其意志很可能得不到反映,但在累积投票制下,该股东总共的600票可以投于一个候选人,则其意志则很可能得到体现。

除累积投票制外,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新公司法还作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一是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比例由四分之一以上改为十分之一以上,并完善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二是增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三是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四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3)完善中小股东诉讼制度

一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是增加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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