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下同)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二)设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关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文件有不当之外,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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