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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法律制度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称为空头支票,这为票据法所禁止。出票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支票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果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则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

第五节 支票法律制度

一、支票及其种类

支票(Chequ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支票对付款期限的不同记载,可以分为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根据《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可见,我国只有即期支票而没有远期支票。

2.根据支票对收款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又称为空白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在转让时不适用背书转让规则,可直接依票据交付行为实现支票的转让。根据《票据法》第84条和第86条的规定,我国允许签发无记名支票;但是《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又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在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根据支票对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现金支票是指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是指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普通支票是指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划线支票指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

二、出票

支票的出票,从形式上看与汇票的出票相同,都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但为强化支票的流通功能,确保交易安全,对支票的出票人有严格的资格。《票据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更明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称为空头支票,这为票据法所禁止。此外,出票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还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支票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6项。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可以是无记名支票,所以少了收款人一项。支票的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如果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另外,支票的可以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则与汇票、本票完全一样。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法特别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根据《票据法》第93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的规定,支票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与汇票一样,签发支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支票金额和相关费用。

三、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89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对于提示付款的期限,《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则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部票据法中,并以汇票的规定为中心内容。对支票与汇票相同的内容,票据法采用了与本票相同的适用汇票规定的立法技术。《票据法》第93条第1款也规定:“支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支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为,除本节规定之外,适用第三节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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