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将不再满足于低质量的自建住房,农村的发展将逐步压缩自建住房存在的空间,取而代之的是有规划的、高质量的住房;同时,在城镇工作的原农村居民也需要在城镇获得住房,但这类房屋是那些中低收入农村居民的购买力所难以承受的。所以,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把这些农村居民纳入房地产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真正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公民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也是国家立法和制定政策应当遵守的原则。
农民作为我国公民当然应当享有与其他人,尤其是与城市公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但在社会保障领域农民与城市公民却享受着不同的保障待遇。因此,这就需要在整合和制定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时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平等保护每个适格居民获得房地产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房地产保障法治性
房地产社会保障涉及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践行对法治性会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立法,有针对性地明确房地产保障体制的目标,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的变更而适时调整,使其具有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具体的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都由相关的立法来构建,并切实依据该法实施,运用法律的权威来树立房地产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并保障其执行力。
然而,我国现行调整房地产保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或为部门规章,或为政策性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这种状况显然不足以保障房地产社会保障制度走向规范化,房地产保障制度化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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