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围绕客体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和义务。
由于权利、义务、权力是三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本书第十章将作专门论述。这里不再涉及。
【阅读材料】9.3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案例:徐海亮与李兰枫于2000年10月日结婚。第二年9月10日,徐海亮外出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李兰枫已怀孕,预产期在2001年年底。徐海亮留有遗产12万元,生前没有遗嘱,还有父母健在。在分割徐海亮遗产时,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了3万元的份额,其余遗产在李兰枫和徐海亮的父母之间的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可以获得相应的遗产。假如几天后夭折,这份财产就作为婴儿的遗产,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该遗产仍然是原来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