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特点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往往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罪责自负。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特点如下:它更多的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失;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由于私法自治的缘故,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责任通常可以分为两类: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种现代社会发达起来的公法责任。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因此在行政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时,通常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一些特殊场合,适用严格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多样化的。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做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社会组织与公民从事的与宪法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通常不作为违宪责任来处理。
【阅读材料】11.3 法律责任的本质
提示:在有关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中,法律责任的本质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所谓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就是法律责任何以可能的问题。
为了解决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三种学说: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的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则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的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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