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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责的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因果联系原则。因果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法律责任时要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因果关系。

二、归责的基本原则

归责的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因果联系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能由执法者主观臆断。具体表现为:(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责任;(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

(二)责任自负原则

随着现代社会个体意识的深化,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承担,不能允许“株连”现象的发生。具体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对其他人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因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除外。

(三)公正合理原则

公正合理可以说是法的固有价值。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言道:“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设定以及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也得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称。即要求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轻重要与违法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考虑到人们的通常算计;(4)归责时应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或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或坚持同样案件同样处理;(5)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还应考虑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哈耶克指出:“既然我们是为了影响个人的行动而对其课以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当仅指涉两种情况:一是他预见课以责任对其行动的影响,从人的智能上讲是可能的;二是我们可以合理地希望他在日常生活中会把这些影响纳入其考虑的范围”[5]

(四)因果联系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法律责任时要确认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因果关系。具体包括:(1)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即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一果等等。缺乏对任何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考察都将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正确归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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