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盗窃信息财产罪
一、盗窃信息财产罪概念
盗窃信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信息财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信息财产的行为。信息财产已经成为最主要的财产形式。盗窃信息财产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盗窃罪作为一种财产犯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由最初的普通实物(包括货币)扩大到了信息财产。财产的核心在于其价值属性,即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在和传统的物权的特性相比,信息财产权同样是以占有为前提的,这和知识产权不同,因此,窃取信息财产可以和窃取物一样,成立盗窃罪,此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而是盗窃信息财产罪了。
二、盗窃信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指明知而希望盗窃信息财产的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和支配,而使自己获得对信息财产的占有和支配。至于行为人将盗窃的物品如何处理(如占为己有、转送他人、免费向公众提供还是抛弃等)不影响盗窃罪的追究。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信息财产之上的信息财产权。将信息财产认定为财产目前已得到多数学者和相关立法,尤其是司法实践的认同。美国通过扩大传统法上“财产”的概念,把信息纳入了财产范畴,明确规定电子信息属于财产,对盗窃电子信息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判决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案例。
(四)犯罪客观方面
在盗窃信息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具体的身体动静,表现为敲击电脑键盘的电脑操作活动。这看似和传统的盗窃罪的行为差异较大。但从实质上看,这正是基于信息财产的物理特性而为的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高科技的盗窃方式,更加隐蔽,不容易被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可以进行绝大多数的犯罪,并非限于实施盗窃和破坏信息财产罪。我国刑法第287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仍然构成盗窃罪。必须说明的是,构成盗窃信息财产罪的行为,必须是转移了他人电脑中的信息财产,剥夺了他人对该信息财产的占有的行为。仅仅是复制,不构成此罪。但是复制他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财产后,将他人电脑中的该信息财产删除,则应认定构成盗窃信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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