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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携带结婚证。双方对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过诉讼程序。对子女抚养包括离婚后子女与哪方共同生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及其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式等。关于这方面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10.准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关系,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携带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必须出于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强制、胁迫或其他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因素。双方对离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过诉讼程序。

(3)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如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因此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而应按诉讼程序处理。

(4)双方当事人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对子女抚养包括离婚后子女与哪方共同生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及其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式等。对财产的处理,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所给予的适当的经济帮助等。双方对上述问题达成的协议应完全出于自愿,而且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关于这方面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以上是准予离婚登记的实质性条件,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机关才准予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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