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法律是否承认“假离婚”?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即婚姻当事人为了各自或共同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双方再复婚,这种行为就是人们所称的“假离婚”。像夫妻双方分别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子女随母亲生活,也是农村户口;夫妻双方约定暂时离婚,子女随父生活,待子女“农转非”后,男女双方再复婚。还有一些人通过“假离婚”达到分房、逃避债务等目的。“假离婚”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逃避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通过两种途径办理“假离婚”。一是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另一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在“假离婚”中当事人的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为“假离婚”的一方或双方有可能与第三人另行结婚提供了条件。因此,“假离婚”以后,离婚当事人双方极有可能发生纠纷。导致纠纷的原因在于,婚姻当事人一方欺骗另一方,假戏真做,通过“假离婚”达到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或者在离婚时,当事人彼此虽无欺骗,但另一方在“假离婚”后,认为原配偶已不再适合自己,又与第三人另行结婚,另一方知情后,后悔不已,以离婚当时只是为达到某种目的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承认前一个婚姻关系有效,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假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与第三人结婚,另一方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既然婚姻当事人双方串通,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证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应承认其婚姻关系有效。但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向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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