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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收养的女儿随母方生活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共同收养的女儿随母方生活,父方每月给付抚养费。三个月后,父方不再承认收_离婚法律咨询253例128.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转移到养父母一方。因此,本题中的男方以离婚后养女随女方生活为由,不再承认收养关系,拒绝给付养女的抚养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女方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替养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128.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共同收养的女儿随母方生活,父方每月给付抚养费。三个月后,父方不再承认收养关系,拒绝给付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9条规定:“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同等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转移到养父母一方。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但是,由于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是拟制的血亲关系,不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可以依当事人协议或申请而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依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可以依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双方协议解除,还可以依收养人、送养人或被收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如果是收养人要求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是收养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收养人单方提出解除或不再承认收养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本题中的男方以离婚后养女随女方生活为由,不再承认收养关系,拒绝给付养女的抚养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女方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替养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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