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外国人或外籍华人同中国公民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如何办理复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分别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
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性质、离婚后未再结婚以及申请与何人复婚的证明;
③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④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正本。
(2)外国人、外籍华人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明,此项证明必须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直接为其出具的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明;
对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其申办复婚登记时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的认证;或经第三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④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⑤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正本。如果此项证书是外国法院发给的,还应办理认证手续。
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申请复婚登记时,应填写复婚登记申请书,如实回答婚姻登记机关应了解的情况。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复婚申请及有关证件依法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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