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公约成员国的法院需要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通过何种途径?如何办理?
(1)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及《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非公约成员国的法院需要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就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法律文书,作了以下规定,凡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外,一般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①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②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③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3)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方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