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一、行政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和适用
(一)行政赔偿复议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受到了损害,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的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
(二)行政赔偿复议程序的适用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当同时决定对被申请人是否给予赔偿
这一规定属于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如果不受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主动给予处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行政赔偿复议程序的启动
(一)请求赔偿的要件
1.形式要件
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序的发生:①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③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④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⑤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⑥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不予履行。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递交申请书。
2.实质要件
(1)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赔偿确认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应着手进行复议前的准备工作。首先,应选调有实践经验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组成由主办人和协办人两名组成的复议组。在组成复议组后,首先进行书面审查,制作阅卷笔录,为复议工作作准备。一般来说,这些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请求人的基本情况,了解请求人申请书中的具体内容和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掌握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分歧所在,收集解决赔偿争议的必要证据,确定复议的日期和起点,并通知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参加人等。
(三)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①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告知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②请求人认定的复议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告知其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③超过提起复议的法定期限的申请,予以驳回;④请求权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过程中由复议机构的主办人主持。
三、行政赔偿复议决定的作出
(一)复议决定
复议机构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在案情清楚、是非分明的情况下,复议人员也可经过书面审查而后作出决定。复议决定的内容不受原赔偿义务机关所作书面决定的制约。既可以维持原决定,也可以撤销原决定而重新作出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内容。
(二)赔偿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救济途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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