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请求国家赔偿不收取费用和对赔偿金不予征税
(一)请求国家赔偿不收取费用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国家赔偿是由因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侵害而引起的,获得赔偿是受害人的权利,承担赔偿责任是国家的义务,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支付费用,无形中加重了赔偿请求人的负担,不利于实现国家赔偿关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二)对赔偿金不予征税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首先,税收是针对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进行的,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并非生产经营性收入,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害后得到的补救和安抚,不符合征税对象的特征。其次,税收的实质是国家采取强制的、无偿的方式参与国家收入的分配、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一种财政支付,如果允许对其征税,其实质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通过税收的方式征收回来,进而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再次,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仅限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和生存需要,赔偿范围有限、赔偿标准低,如果再对赔偿金征税,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还会进一步减少,这同样也不利于实现《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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