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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开通急救电话吗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该县电信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但电信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给单位造成了较大损失。于是,县医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县电信局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县电信局立即开通“120”急救电话,并赔偿县医院的全部经济损失。

4.医院能开通“120”急救电话吗?

案例(1)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该县电信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但电信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给单位造成了较大损失。县医院和县电信局多次沟通,没有结果。于是,县医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县电信局的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县电信局立即开通“120”急救电话,并赔偿县医院的全部经济损失。县电信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电信局确实负有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的诉讼请求。该县人民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电信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是一所功能比较齐全、急诊科已经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经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电信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该电话一直没有开通。县医院曾经数次书面请求县电信局开通,但县电信局一直置之不理。

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涉及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性质,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120”急救电话属于公共服务项目,其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是促进医院的个体利益。县电信局作为担任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安装并开通“120”急救电话属于其社会服务职能的范围,是国家法律赋予它的公法义务,县医院和县电信局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的安装、开通协议,并不会对电信局的义务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只要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电信局就必须为其安装开通,否则,其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本案争议的性质属于公法层面的争议,电信局承担的公法层面的义务,而不是私法合同设定的义务。双方之间围绕电话的安装、开通而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不是民事争议。第二,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其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明文罗列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所涉及的行政职权行为类型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但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都是作为型的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此外,由于“120”急救电话属于公共服务项目,其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促进医院的个体利益,更不是为医院设立一种财产权。因此,原告也无法寻求民事赔偿。

【注释】

(1)本案例为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中的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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