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的经济形式的类别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第一,全民所有制经济;第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三,劳动者个体经济;第四,私营经济;第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它是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是我国目前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同时还包括城镇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各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经济的助手和必要补充。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和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即“三资企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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