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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证书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不予答复。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证书

1.导游证书及获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也是导游人员执业的必备条件。国家要求导游人员执业必须具有导游证,是为了维护旅游业的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因此,《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条例》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由此可见,获取导游证的人员可分为两类:

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这是获取导游证的前提。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导游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

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在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在导游公司登记后,当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通过该导游公司聘用。这种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足时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所需的导游人员,待旅游旺季结束,旅行社与受聘导游人员的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公民一出生就有的,也不是一切公民都有的。法律要求公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后,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又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公民,有两种人:一是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两种人:一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这里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指完全“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严重的精神病人或痴呆症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

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即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所谓传染性疾病是指由病原体侵入生物体,使生物体产生病理反应而引起的疾病。如肺结核、麻风、天花、伤寒、病毒性肝炎、非典型性肺炎、性病等等。

③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即旅游行政部门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颁发导游证。所谓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是指因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而受到刑罚制裁的人。但是,《条例》又规定“过失犯罪除外”。过失犯罪不是有意识的犯罪,过失犯罪之所以构成犯罪,是由于其缺乏必要的谨慎,所以同故意犯罪相比,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是有着原则的区别。正因为如此,《条例》规定:“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尽管其也受过刑事处罚,但是仍然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也可以颁发给其导游证。”

④曾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即旅游行政部门对曾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员,不得再颁发导游证。这一规定是指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对这类人员,由于其在导游职业中有过不良记录,受过被吊销导游证的处罚,也就是说,其已经不适合继续从事导游职业。因此《条例》规定:“对曾经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人员,旅游行政部门不得重新对其颁发导游证。”

3.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①《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5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根据《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仅限于该《条例》第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凡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行政部门必须颁发导游证。同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而不得以口头形式通知申请人,或者不予答复。

4.导游证的种类

①依据《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第一、正式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的聘用人员。

第二、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②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第一、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二、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

第三、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第四、有效期限不同。根据《条例》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5.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①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

根据《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两者的联系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必须首先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而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人具备导游职业的资格,而后者表明某人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第二、领取程序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导游证则必须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第三、作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是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而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前者是从业的资格,后者是从业的许可。

6.领队人员与领队证

领队人员是指依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①申请领队证的人员条件

该办法规定,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②领队证的相关规定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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