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1.旅行社业务经营证应当明示
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如: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等。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规定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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