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可以丰富旅游者的旅行生活,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此,国务院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它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以交际为主的歌舞厅,另一种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游戏厅。
需要注意的是,有三种类型的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一是饭店、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场所。这些地方虽然也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只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是整个营业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二是网吧,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予以规定。三是单位内部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仅限所属员工参加的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场所,也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娱乐场所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宣扬色情、赌博、暴力、毒品内容的娱乐活动。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吸食贩卖毒品、组织色情、赌博活动、从事邪教、迷信行为提供条件。
在开办和日常经营方面,设立娱乐场所应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仅限国家法定节假日方可向未成年人提供;每日凌晨2时至8时不得营业。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并向省级文化部门提出申请,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在治安方面,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安装符合规定、营业时运行正常且不得中断的电子监控设备;包厢内不得设置隔断,不得安装内锁装置,门窗必须透明。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机种,不得设立或回购奖品。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和禁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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