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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和管理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风景名胜区的审批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地说,风景名胜区是按照其等级分为两个层次来进行审批管理的:

1.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截止2005年12月,我国共评定并公布了6批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中江西11处。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这就是说,在管理要求上,风景名胜区一是要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便解决景区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可以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风景区管理体制不顺的难题;三是要在县级以上政府内设立机构,从而使管理工作能够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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