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铁路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0月13日修订,2010年12月1日施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2010年10月13日修订,2010年12月1日施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2007年,2010年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7月11日颁布,2007年9月1日施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2000年4月25日起施行)等。
(一)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
1.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3.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4.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造成旅客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
5.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6.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二)旅客运输
1.旅客列车的种类
我国铁路旅客列车,按其设备设施、运行速度和服务项目等的差别,分为动车组列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普通旅客快车、管内直达快车、普通旅客慢车和临时旅客列车等。
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3.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行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车票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百分之二收取。
(1)车票票面内容。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发站和到站站名、座别、卧别、径路、票价、车次、乘车日期、有效期。
(2)车票的组成。车票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3)儿童票。根据2010年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享受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4)学生票。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5)车票改签。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4.乘车条件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车可以不予运送;已购车票按旅客退票的有关规定处理。
5.携带品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不符合规定的物品。
(三)行李运输
1.行李的范围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2.行李的托运与承运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行李运输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3.行李交付
收货人凭行李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承运人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收货人领取行李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在领货时及时提出。承运人必须认真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公安人员开包检查。检查发现有损失时,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四)承运人赔偿责任
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品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给付赔偿金后,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此处“运送期间”指的是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的期间。
如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行李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应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五)承运人免责范围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疾病及旅客自身的过错。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2.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3.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4.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六)关于旅游专列的特别规定
旅游专列是指在开行时间和线路上进行特别安排、以运送旅游团队为专门目的的专线列车(不包括常规运营的旅游列车)。旅游专列是随着旅游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已成为我们旅游生活的一部分。
1.开行条件
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节,载客车辆不少于10节。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2.运输管理
包车人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
旅游专列的运输费用由始发站使用代用票一次收清,其他站、车不得再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代用票交包车人持有,其余乘车旅客每人发给一张团体旅客证,团体旅客证随代用票使用有效。
旅游专列车发后,车票不办理中途改签、分乘、变径或退票。旅客自己要求中途下车出站时,凭团体旅客证出站,未乘区间车票失效,恢复旅行时应另行购票。旅游专列不得超员运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