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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路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公路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正,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修订)、《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8年8月1日起施行)、《汽车运价规则》(2009年9月1日起执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11月23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实施)等。

(一)公路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除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二)汽车客运的主要规定

1.客运经营者

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客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2.客运人员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精心保养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行车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驾驶时间不得过长,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须核实人数方能开车。途中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组织旅客疏散。

3.旅客

旅客应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4.营运客车种类

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1)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置分隔货仓的客车;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2)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大型客车是指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4个以上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

5.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儿童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6.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必须有一端位于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点的一种营运方式。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御寒或降温设备,随车配有导游人员。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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