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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例如,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概述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程序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加之内容,对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弥补了人民调解的缺陷和短板,使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其次,充分利用了人民调解民间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符合经济原则。再次,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法院的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

(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条均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司法确认的申请期限和方式

《人民调解法》和《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司法确认的申请期限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司法确认申请的受理范围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对司法确认申请的审查

(一)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

该司法解释采用的应该是“实质审查”的标准,如《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即确立了书面审查与必要时到庭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的权利。因此,法律也应当规定,申请人有权选择司法确认程序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二)司法确认的审查内容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即是否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等情形。

(三)司法确认所采用的法律文书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司法确认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均将司法确认所采用的法律文书形式规定为决定书,

(四)司法确认的审查结果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驳回申请的后果,即当事人无法就法院的驳回申请裁定进行救济,只能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4)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7)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例如,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五、司法确认错误时的救济途径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了司法确认错误时案外人的救济方式。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相关法律规范】

1.《人民调解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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