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概述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补偿性即非惩罚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主要体现在一方的赔偿应相当于对方所受的损失;在多种责任形式并存时,应与违约行为所致的后果大致相当。《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第114条的规定均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七章专门就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来看,违约责任即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即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或违约金等救济。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第一,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退货、减价或减少报酬等。这些救济方式都是典型的财产责任方式。

在一些精神产品为内容的合同中,如旅游合同、人身照护合同等,不少学者都不同程度地支持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如李永军教授认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解决如旅游合同这类“目的性合同”因目的不达所带来的非财产性损害的问题。陆青博士也指出,随着现代法上合同义务的不断扩张——从传统法仅仅关注给付义务的财产属性到逐渐肯定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中可以包含满足和保护合同债权人精神利益的内容。在合同背景下,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可以成为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主动追求并可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2)但即便是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仍然以金钱赔偿为手段。这些都说明,违约责任主要是以财产责任的形式存在的。

第二,违约责任主要是补偿性责任。补偿性即非惩罚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主要体现在一方的赔偿应相当于对方所受的损失;在多种责任形式并存时,应与违约行为所致的后果大致相当。《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第114条的规定均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这一特征。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条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及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其计算办法。这也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所在。法经济学者也认为,如果当事人自己来约定自己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比法院使用法院的违约金计算办法更有利于达到当事人的目的,那么就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约定。(3)

三、违约赔偿制度的经济功能

美国学者斯蒂文·沙维尔指出,一个完美的违约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经济功能:

(1)违约赔偿可能是完美合同的替代选择。适度的违约金非常接近当事人制定完备合同中所能实现的效果。在完备合同条件下,违约赔偿越高,就越能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如果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卖方为买方定做一张桌子,价金为1 000元。这就说明,对买方而言,这张桌子的价值为1 000元。作为一个完备合同,该合意应包括以下内容:如果制造桌子的成本低于1 000元,卖方就会制造这张桌子;如果制造成本超过了1 000元,买方不愿支付高出的价款部分,而卖方也应可免于履约。这样的合同应当能引导出以下效果:第一,当桌子的制造成本低于1 000美元时,卖方就有足够的激励制造这张桌子;第二,当桌子的制造成本高于1 000美元时,卖方就丧失了制造桌子的激励,因为合同中允许其免于给付。因此,即使其不制造桌子也不会支付违约金。但是,在违约赔偿不够高时,可能会出现即使桌子的制造成本不到1 000元,出卖人也会违约的情况。比如,在违约金低于200元时,如果桌子的制造成本从600元上升到800元,出卖人可能会丧失履约的激励。因此,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时,应考虑其应能保障合同履行,同时又不会使当事人承担过分赔偿的风险。但在合同不完备时(如不管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要求卖方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履约),高额的违约金就可能会导致合同过多履行,比如前例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3 000元,那么卖方在制造成本达到2 000元时,仍然会选择履约。但是,如果违约金为1 000元时,卖方就不会再履行合同。

因此,一个足够高以及与能够在任何情况下都保证不完备合同得到履行的违约金,它所造成的结果与双方满意的完备合同项下此类违约金所造成的结果大相径庭。在完备合同项下,只有当桌子的制造成本低于买家1 000元估价时,卖方才会履约。而在有高额违约金条款威慑的不完备合同项下,即使桌子的制造成本超过1 000元,卖方还是会选择履约。这就意味着,高额违约金会造成合同的过度履行。而适度的违约赔偿则不会产生过度履行的问题。因此,适度的违约金可以引导合同适当履行,这就是说,选择适度的违约金,将非常接近当事人制定完备合同中所能实现的效果。(4)

(2)违约赔偿可以激励合同信赖。违约赔偿可以为合同当事人提供在信赖合同履行的基础上采取其他行动的激励。如餐馆老板如期待其和建筑商之间的建筑合同得到履行,就会开始雇佣和培训员工,并为餐馆的开业发布广告的,因而可以提高合同的收益率。这种信赖行为,是违约赔偿带来的履行信心的副产品。

(3)违约赔偿可以在合同当事人间分配风险。违约赔偿金可以向违约中的受害方支付一定程度的补偿,因此如果受害人是风险规避型的,那么违约赔偿金作为一种间接形式的保险,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的。(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