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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在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报中国银监会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一、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尤其是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此外,申请人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在内的文件、资料。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其章程规定,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具体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当然,考虑到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在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在中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却要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商业银行的名称、章程及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除典型的商业银行外,在中国,一些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的企业,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企业等,虽然其银行业务的经营适用《商业银行法》,但是其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其他专门的法律。此外,中国在商业银行以外还存在一些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的职能是开拓直接融资业务,补充银行服务的不足,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已于2007年8月颁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调整和业务品种增加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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