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中国,早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并全面接管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获得通过,为中国银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银监会为主、相关行业协会为辅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派出机构在中国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7)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8)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9)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履行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
第一,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现场检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三,监管谈话。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强制信息披露。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五,权利限制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第六,接管或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第七,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当然,在政府机构中,除中国银监会以外,还有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审计署在内的机构对商业银行亦有一定的监管职权。
此外,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商业银行的监管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0年5月成立,其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单位。依据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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