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信托业的监管
信托业是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列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在中国,针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分别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对于信托业,中国并未单独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而是将其划归中国银监会进行监管。中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作为信托业的监管部门,中国银监会享有广泛的监管权力。一方面,欲从事信托业务经营,必须向中国银监会申请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且信托公司的设立、重大变更以及终止解散等均需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中国银监会不时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若发现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乃至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情况严重的,中国银监会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甚至直接撤销该信托公司。
除中国银监会之外,信托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信托业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自愿选择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一旦加入,则受到协会章程和规则的约束。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2010年11月18日通过)的规定,中国信托业协会主要履行的职责在于,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协助制定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规则,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关政策法规和涉及营业性信托机构共同利益的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并提出建议和要求,以及开展业务交流、收集行业信息、组织人员培训等。
中国信托业协会制定的诸多行业自律规则,如《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的自律公约》,对维护中国信托行业秩序、促进信托行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规则对会员单位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如会员单位有违反的,将会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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