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保险业的监管
依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其依照保险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除此之外,中国保险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如2001年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业监管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保险监管立足国情和行业实际,在消化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在监管框架、法律法规、制度规则等方面建立了既符合中国实际又与国际标准趋同的监管体系。
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角度来看,根据中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保险业进行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在中国,设立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审核的内容包括: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达到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其中,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是核心内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
保险公司运营的监管。在中国,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中国保监会对此进行持续性监管。首先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中国保监会甚至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其次是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保险业市场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中国保监会拟定了相关的保险业市场规则及规章制度,并检查和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对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监管,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依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为履行其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5)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6)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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