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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地位的辨析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母、子公司关系基于母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形成。法院为准确界定A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除小额诉讼案件之外,分公司应将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授权的额度、权限范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是否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作出适当的选择。

实验三:分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地位的辨析

一、实验目标

区分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不同。

二、实验要求

通过法条分析熟悉法律规定;通过案例对比熟悉实务中对两类公司的区分。

三、实验原理

(一)分公司

本公司,又称为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以管辖全部公司组织,并以此为中心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和资金调度的总管理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设立程序较为简单。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的最基本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外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母、子公司关系基于母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形成。子公司一旦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然由母公司决定。

四、实验材料

(一)案例材料

案例1:酒业公司分公司涉嫌欺诈案[7]

某酒业公司设在北京的分公司在即将注销前2个月,与钱某签订了区域性代销协议,钱某得知分公司注销后,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货及返还保证金等。

案例2:广州某水泥公司申请执行A集团公司纠纷案[8]

广州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A集团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现要核实A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经调查,A集团公司占有广州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B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进出口公司)占有广州B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圳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投资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某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集团公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B公司占有12.5%的股权。广州B公司成立后,A集团公司利用广州B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A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法条材料

《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17条【相关术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实验过程

(一)分析案例1

案例1的争议焦点在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以及造成的责任由谁承担。

步骤一:酒业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本公司承担,但并不表明合同主体上本公司与分公司不分离;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中明确表明其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表明其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对外交易。因此,分公司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主体,分公司注销后,在钱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时,合同主体并不当然变更为酒业公司。所以,酒业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在钱某行使撤销权之前,为有效订立的合同。

步骤二:分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

分公司作为负责区域销售业务的订约相对人,同一时期,酒业公司无其他机构在京从事相同业务,故有理由认为钱某订约时需对区域性、履行成本和履行便捷性考虑。分公司是否正常存在,必然对钱某订约时的意思表示有相当影响。分公司隐瞒即将注销的真实情况而与钱某签约,属于对缔约有重大关联事实的隐瞒,因此,钱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并主张由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步骤三:缔约过失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意见:虽然法律(《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种情况,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小额诉讼案件之外,分公司应将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授权的额度、权限范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是否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作出适当的选择。在将公司列为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决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9]

从上述意见可知,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固守《公司法》第14条,将分公司民事责任一律判决由本公司承担,而是分情况灵活处理。针对本案,分公司已经注销,再让分公司用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已无意义。综上,合同撤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应由酒业公司承担。

(二)分析案例2

案例2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将广州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来清偿其大股东A集团公司的债务。要回答这个问题,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步骤一:广州B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

从案情介绍上看A集团公司表面上占有广州B公司75%的股权,但推算起来,其实际控制的股份超过了75%,因为其下属公司——深圳进出口公司和财务公司均持有广州B公司的股份。理清相互持股关系后,可以发现,A集团公司通过上述二公司持有广州B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5%×90%+25%×10%×87.5%+12.5%×10%×25%×75%=24.921875%。与75%相加,可得出A集团实际持有广州B公司的股份达99.9921875%。约等于100%。

因此,广州B公司是A集团公司事实上的全资子公司。

步骤二:全资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子公司,不管是不是由母公司全资设立,都是独立的法人。其具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及完整、必要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并且进行独立的核算,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起诉或者应诉,并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后果。本案中,广州B公司就是这样的子公司,其完全可以受到《公司法》第3条规定的“独立责任”的保护,并不需要为其股东的债务负责。可见,广州B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步骤三:控股关系是否影响独立责任的适用?

A集团公司对广州B公司的持股比例接近100%,已经远远超过了《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控股股东的标准。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关系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并不能因为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存在,就否认二者是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的事实。更何况,案情中并没有透露A集团公司有任何滥用广州B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因此,双方各自人格独立不能被否认。

综上所述,不应将广州B公司的财产混同于A集团公司的财产,也不应当将二者的债务混同。不能认为全资子公司的财产是母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而判令强制执行前者财产来清偿后者的债务。传统观念中的“父债子偿”是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误解。总之,本案中不得将广州B公司列为执行对象。

六、课后训练

1.通灵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为:(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通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通灵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2.住所地在长春的A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B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是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B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A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A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A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案例1(酒业公司分公司涉嫌欺诈案)中如果分公司未被注销,而是违反合同约定给钱某造成损失,应当由何者承担该违约责任?

4.关于母子公司,何为混同,其标准有哪些?什么条件具备时母公司要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条件具备时子公司要为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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